关于印发《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强化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和修订学校后勤管理规章制度(附件13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共13条)
目 录
一、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二、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规定
三、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家具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制度
四、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五、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六、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制度
七、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及管理制度
八、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九、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餐饮管理基本要求及考核细则
十、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十一、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病缺勤登记与病因追查制度
十二、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十三、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水电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水电表、阀门、管道、消防栓、灯泡、日光灯、插座、开关、路灯等,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后勤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维修申报,后勤处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与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电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条 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第四条 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水电设施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 .自然损坏的设施,必须有旧物存在,经维修人员验证后,交旧领新,予以维修更换,没有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
2.人为损坏的设施由责任人员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后方予维修。丢失的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人为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丢失论处。
3.公共场所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由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由后勤处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到责任人的,由使用人分摊损失。
第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热器具烧开水(另有规定的除外)、做饭、取暖或其它非办公的大功率用电设备,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给予通报。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或特殊行业(医疗)等使用电热器具者,必须报校领导批准,后勤处备案,方可使用,否则按违规论处。
1. 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和管线,因违章使用而导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维修。
2.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等照明用电设施,均由学校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功率。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第七条:不准随意安装和变更用电、用水设施或私拉乱接电源、管线,确有需要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后勤处核查,由后勤处安排水电维修人员协助指导进行规范安装,施工完成后务必通知后勤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外来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向各楼栋管理人员出示后勤处证明方可进入各楼栋实施安装与维修,违者责令恢复,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水资源管理法》处罚。
第八条 各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按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水电费,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水电费按政策文件作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收取。各用户应依法用水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水窃电。若发现偷用水电,一次罚款500元,两次两倍,依次类推。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应及时申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费按历史最大用量2倍收取。不准私自更换与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
第九条 承包经营用户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量按用户历史最大日水用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形式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条 水电设施损坏,由使用部门或各栋楼管员及时申报维修,维修后进行验收签字,各栋楼管员要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公共场所水电设施情况,若异常请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室内无人工作空调照开的现象,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水停。后勤处不定期进行检查,违规现象进行通报,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第十一条 空调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中央空调开启温度: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8℃时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开启制热系统。
2、中央空调开启时间为8:00-18:00,其他时间确需使用的,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空调使用时室内温度设置要适中,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4、中央空调运行期间请关好门窗,下班前必须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空调照开。
5、由于空调使用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学校将追究使用者责任。如发现空调效果不好、漏水、有异常响声、异常气味等故障,应及时向后勤处报修。
6中央空调由招聘的专业维保公司指派专人驻校负责维修维保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确保空调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后勤处管理人员进行调控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定。
第十四条 水、电费各种赔偿或罚金,均按后勤处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按时交纳赔偿或罚金。
二、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的顺利进行,营造安全、卫生、舒心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物业是指学校的所有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三条 学校物业管理,是指由学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对学校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并由归口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学生宿舍由学工处管理;消防、安保设施由保卫处管理;食堂、商业网点、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室内设施由各二级学院或各处室管理,其他公共建筑及附属物、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等由后勤处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为组长,后勤处、学工处、保卫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后勤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巡视,定期督查物业服务情况;
(二)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三)协调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的维修和保养情况;
(四)负责外包物业管理费用的预算、支付审核。
(五)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保卫处职责
履行指导、巡查监督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协助后勤处处理区域内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公安部门为安全事故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学工处职责
代表学生履行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职责,协助处理学生公寓室内维修等有关事宜,参与对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工作的定期考核。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与教务处职责,
负责室内教学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安全生产及卫生保洁工作,负责室内物业管理设施的报修并协助后勤处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条 基建处职责
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承建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职责。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物业。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不得将资源转租、转借。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学校和后勤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物业整洁。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保卫处会同后勤处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须经学校书面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卫处会同后勤处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活动进行撤除、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如需对教学实训实验室进行改造安装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请先与后勤处联系检查水电管路负荷承载情况,在水电工的指导下接通水电,施工完工后清理好现场,施工垃圾原则上由施工方运出校外。
第十六条 管理区域内应禁止的行为
(一)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改线路;
(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
(三)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
(四)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保卫处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物业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范围
(一)建筑物本体。主要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屋顶、楼板、天棚、墙面、地面等。
(二)共用部分。主要包括:楼梯间、配电间、电梯间、开水间、洗漱间、沐浴间、卫生间、大厅、走廊、通道、通道门、防火门、玻璃门窗等。
(三)共用设施。主要包括:变电室、自来水加压站、配电室、电梯、热水系统、开水系统、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开关、消防设施、相关机电设备等。
(四)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阀门井及排水沟、台阶、停车场、附属场地、场地景观设施等。
(五)室内设施。主要包括: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学生公寓室内的各类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
第十九条 维修责任
(一)保卫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协助后勤处及时处理消防管道漏水维修。
(二)学工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学生公寓内所有设施的报修及用水用电的安全管理,配合后勤处进行维修处理并验收,并如实填好维修报告单,若为人为损坏物业设施者,请督损坏者办理赔偿手续后报后勤处维修。
(三)后勤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1、公用电梯、中央空调、空气能热水系统的报检、维修、保养。
2、共用部分的维修。包括:门、锁、窗、玻璃、隔断及隔断门、浴帘、冷水管、淋浴喷头、便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洗手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水管、水龙头、冲水阀、排气扇、照明、开关、线路、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已明确维护责任部门的除外);
4、公共设施、附属建筑、构筑物及周边场地的维修(其中,附属场地地面砖损坏连片不超过3平方米);
5、教室的维修(含教师休息室)。包括:门、窗(含玻璃、窗帘及窗帘轨道)、锁、照明灯、电风扇、开关、线路、课桌椅、黑板、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等;
6、公用教学办公区、图书馆、实验室的维修。具体包括:
(1)水管、洗手池、水龙头、床、组合柜、电脑桌、椅、灯、电风扇、空调的维修;
(2)门、锁的损坏维修;
(3)室内窗户、玻璃、窗帘的损坏维修;
(4)室内插座、开关等的损坏维修。
室内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四)其它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各项专用设施设备,按承建商或供应商的承诺或协议进行维修,如无维修协议,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 报修程序及维修管理
(一)开通“一号通”报修电话,并在公告栏公布。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调校、修整、加固、小型维修维护,必须于报修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教室,由学校规定的责任部门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学生公寓室内维修、教学行政办公室、教师休息室及实验室室内维修等零星维修,直接拨打“一号通”报修电话报修。
(四)建筑物本体维修、室内(含学生公寓、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等)天花板、墙面、地面维修,由各部门提出维修计划,向后勤处报修。
(五)凡报修后未得到及时维修的,可根据维修的不同类型,向后勤处提出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及《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三、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家具及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必须的用品。为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 学生宿舍家具及水电、空调等公共设施,一律实行责任包干
制,入住时填好物品登记表,由公寓管理员清点后交给寝室长签字验收。
二、 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设备及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卸、调换、
损坏、丢弃等。
三、 保持室内外墙壁、门窗和家具等干净整洁,不得直接乱涂、
乱画、沾贴、损坏和改变原来的色彩等。
四、 对已损坏不能用的设备,要及时报告宿管人员,以便及时修
理或更换。属自然损坏的,学院正常维修。属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原物品费用外,行为恶劣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费用遵照《关于丢失、损坏家具设施赔偿的规定》执行。
五、 丢失或损坏的公共设施,若原因不明与责任不清的,赔偿
费按物品现价由本室人员分摊。
六 、 学生毕业、休学或调整宿舍时,由宿舍管理员对宿舍内设备进行验收交接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用水管理,确保用电安全、节约用水,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和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由学校后勤处统一调配和管理,宿舍管理员协助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宿舍配置的水电线路及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由学院后勤处负责。出现水电故障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由宿管员填写维修单交后勤处维修处理,如有漏水不及时报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宿舍内人员承担。
第三条 后勤处水电工必须加强巡视,及时处理各类用水用电故障,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违法用水用电现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拒绝上述工作。
第四条 水电计量。
学生宿舍均采用预付费方式供水电,每个寝室单独安装有水电智能表计量。
第五条 水电配额:学校保障基本用水和用电。
学生宿舍免费额度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确定为:每学期学生免费额度每人每月用电5kwh、用水3吨,不包括寒暑假。宿舍管理员免费额度为每间值班室用电150kwh、用水3吨、热水30元。超过免费额度的,必须预购水电,电价执行株洲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水价执行株洲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并随之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违章用电。
1. 私拉乱接电源线的;
2. 私自安装插座的;
3. 使用“热得快”的;
4.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等用电器材的;
5.使用电热设备取暖的。
第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窃电与窃水。
1.私自揭开、撕毁、损坏不干胶封条的;
2.从公共场所或其它寝室搭接电源的或未经允许用水的;
3.改变电表进出线接线方式或短接电表进出线偷盗电的;
4.采用其他办法绕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5、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第八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的赔偿。
1.违反第七条第1和第2款的,如属初次,则责令其在24小时内自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不整改的,由学院水电工进行整改,没收违章材料,并收取整改费用50元。如属重犯,给予公开批评并赔偿金100元。
2.违反第七条第3至5款的,没收违章器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赔偿金200元/每个违章器材;如属重犯,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金400元/每个违章器材。
第九条 对窃水与窃电行为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水法》,凡窃用水电者,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下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所有行为,除按照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外,并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相应的赔偿。对违章用电或窃用水电者,由学工处负责落实到人;如相互包庇的则以寝室为单位给予处分和赔偿。
第十一条 罚金必须于处理决定作出后的三十日内交学院财务处,并向后勤处出示缴费凭证;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拒不缴纳者,重新确定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水电表等设备如属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免费更换。属人为损坏的,必须先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工本费(包括器材费用和人工费用)并出示缴费凭证后才能更换或维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文明水准,优化育人环境,努力使校区环境达到“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特制订本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公共、办公、教学、实验实训及科研场所。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爱卫办”负责实施。
第三条 由后勤处和相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四条 各单位(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五条 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将垃圾分类后倒入指定的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七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十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学校批准的维修服务摊点实行划点定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和设备包装垃圾应及时运出校园,并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内,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十四条 凡在校内(含家属区)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爱卫会办公室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部门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噪音、震动、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十六条 做好除“四害”工作,蚊蝇等孳生地控制在5%以下,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域的整洁、卫生。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卫生劳动,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学院家属楼的住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公共卫生费用。
第十九条 家属宿舍住户因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在施工结束后一周内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后勤部门统一清除,按垃圾量大小收取每次100元至500元的清除费用。该费用由院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环境卫生按学生公寓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六、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园林绿化管理,美化校园,更好地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优雅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园林绿化规划是学院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第二条 校园内的空坪隙地及院旁、路旁、宅旁等零星空地都是绿化用地,任何住户和个人不得占作他用。
第三条 遵照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凡11岁以上的公民都有绿化植树的义务。按照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的安排,学校师生员工都要积极参加绿化义务劳动,按期完成植树绿化任务。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工程计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做到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不迟于竣工后的第一个植树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 绿化管理人员和绿化维护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栽培、除草、修剪、施肥、浇水等维护美化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美化校园环境。
第六条 校园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人人有责。
(一) 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摘果、扯挖苗木花卉。
(二) 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 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 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 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 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 不准在校园里打鸟。
(八) 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草坪。
(九) 不准向绿篱带、花坛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 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及一切绿化设施。
第八条 电力、电讯及其他线路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学校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砍树木,任意损坏树木枝条、影响树木生长或破坏绿化设施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的总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拆毁、刻划林木、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由后勤部门据情处罚。
(三)对乱垦乱挖绿地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改的,按株洲市“侵占林地、绿地”条款处罚。
(四)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果实、盆果者,除按价赔偿外,处十倍以上罚款。
七、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到的物资指物业维修材料、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各种工量具、绿化养护材料、日杂用品、卫生保洁用品等。
第二条 物资申购。各部门精确计算确定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及规格型号与质量要求,填写申购单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后勤处。
第三条 物资采购。采购人员根据审批后的申购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采购任务,2万元以内必须向与我校签有采购合同的供货单位购货,2-5万元必须采用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进行询价采购,超过5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第四条 验收入库。物资到达后,仓库保管员应在采购人员的协同下认真做好验收入库工作,及时填写验收单。
第五条 物资发放。由物资领用人员认真填写领料单,报部门领导审批后保管员根据审批后的领料单严格按照所核定的内容发放物资,并填写发料单。
第六条 材料使用。为了节约成本,防止维修材料丢失或流失,维修人员认真填写维修单(包括维修地点、使用的材料清单),维修完工后由使用部门验收签字,并交给相应的后勤管理人员,做到材料领用一致。
第七条 工具管理。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工具为物业维修所必须的基本工具。
1、工具由领用者保管。必须经常做好工具的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工具的正常使用功能。
2、工具达到报废期限的工具,为了保证安全,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并且办理报废手续。并且须上交已同意报废的工具才能领用新的工具。
3、 严禁公物私用。工具领用者必须保证所领用的工具只能应用于本职工作范围,不得私自将工具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将给予每次50元的经济赔偿。
4、工具领用者要爱惜工具,如有人为损坏、丢失,必须按核定的价格予以赔偿。
5、 工具领用者离职是必须先交还所领工具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对非自然损坏和遗失的工具应照价赔偿。
6、物资管理员要建立健全工具领用帐目,做好库存工具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库存要求。为减少浪费和损耗,除少量应急物资外,应尽量减少库存。材料保管员必须每月对库存进行一次盘查清底,保证帐、物两清,领用材料与维修使用数量相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八、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食堂的设备应符合消防要求,并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2、加强火源管理,燃气灶、电热设备及电源控制柜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物,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并禁止吸烟。
4、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6、刀具操作时应注意力集中,防止切割手指,使用完毕应集中存放保管。
7、压面机、和面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一定要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使用;压力锅、蒸饭柜、消毒柜等设备要正确开启,防止烫伤。
8、熟悉用电常识,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施救,先切断电源,用外部绝缘的工具使人脱离触电点,并立即进行抢救。
9、严格遵守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做到勤检查、不泄露,使用后关闭气阀,防止火灾,食堂所有区域严禁吸烟。
10、各部门每日工作收尾时要逐一检查阀门、气路、燃气开关、电源插座与开关的安全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严禁私自进行处理。
11、进出厨房、洗碗间、消毒间、早点制作间和备餐间的门应保持常闭,下班时各区域由专人负责关闭、锁好门窗。
12、非本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出厨房内部区域,有需要进入食堂的外部人员,须经食堂负责人同意,并登记信息,派专人随同。所有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入食堂的外来人员进行问询。
九、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餐饮管理基本要求及考核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集体食堂基本卫生要求》,切实加强我校食堂食品卫生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公开监督,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营管理要求
1.1 托管方(以下简称乙方)只能在中标的食堂内按照合同约定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除特别许可之外,不准经营非餐饮行业的经营项目,违反规定者将没收所有商品;
1.2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经营区内按设备的功能和服务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在食堂内乱摆摊设点;
1.3 乙方应按甲方招标标底核算基数的毛利率范围内做好经营成本核算,所供应的饭菜价格不准超过规定的毛利率,检查发现超标或学生投诉属实,责令及时整改;
1.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服务项目和饭菜的花式品种做好经营服务工作;
1.5 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定的饭菜价格供应学生,不准随意提价;
1.6 为保证出售食品卫生,保护用餐师生身体健康,乙方出售食品时不能收现金。
第二条 生产、加工、分餐销售场地卫生管理要求
2.1 严格加强生产场地卫生管理,粗加工区的地面,工作台和排水沟,工作完毕应马上冲洗干净;
2.2 厨房烹饪间和面食加工间的地面,工作台和排水沟,每餐工作完毕应马上冲洗干净;
2.3 备餐,分餐间通道每餐工作完毕应冲洗一次,备餐台及时擦洗干净。保温水每餐更换,不得有剩饭菜渣。每餐前三十分钟和后三十分钟应开启紫外线灯进行消毒各一次,每次十分钟;
2.4 餐厅地面,每餐用餐完毕应清扫干净,通道每天拖洗一次,洗碗台、排水沟当餐冲洗干净。地面不得留有剩饭菜渣和垃圾,每星期清洗餐厅地面一次;
2.5 餐桌椅每餐完毕应擦洗干净,桌面不得有油迹,剩饭菜渣,碗碟要清洗干净,摆放整齐;
2.6 食堂内所有垃圾桶和垃圾车里面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垃圾桶(带盖)和垃圾车要清洗干净按指定位置摆放,标识标牌要清楚;
2.7 平台、门厅、楼梯、花坛和厕所等公共区域卫生每天要及时
清扫并做好保洁,厕所不得有异味;
第三条 食品机械、用具、餐具卫生监管细则
3.1 食品机械设备应定点存放,搅面机、压面机生产完毕应刮干净,不得有面粉残渣;
3.2 切肉机、切瓜果机使用完毕应马上冲洗干净,不得余留碎肉和瓜果渣,切肉机不得有异味;
3.3 蒸饭柜、蒸菜柜每餐使用完毕应马上冲洗干净,蒸柜内不得有剩饭、食品残渣、油污,蒸柜外表面不准有油污;
3.4 蒸饭格、蒸面食格、盛饭车、饭桶、菜盆,每餐供应完毕,应马上清洗干净,不得有剩饭、菜渣和油迹;
3.5 炒菜炉灶,煮面汤炉使用完毕,应及时冲洗干净,锅内不留脏水,残面饭菜,台面不准有油污;
3.6 抽油烟系统、油烟罩、鲜风系统、送风管,每15天清洗一次,保证无油污;
3.7 公用餐具应做到一冲、二刷、三洗、四消毒,不得有油污水渍,消毒好的公用餐具应存放在专用的餐具保洁柜内,并做好记录;
3.8 盛装熟食的盘、盆、用具应每天进行消毒,按规定放进保洁柜;
3.9 所有的设施设备都要按功能分区定点摆放整齐,标识标牌要张贴规范。
第四条 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贮存卫生监管细则
4.1 食品在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做到原料与半成品分开,半成品与成品分开,食品与杂物分开,生食与熟食品分开;
4.2 动物性原料与植物性原料加工处理,要分台、分池(洗涤池)操作。猪肉、鸡鸭要刮净和拨净毛,清洗干净;
4.3 青菜加工应先解捆,摘去黄叶,捡去杂物,做到一泡、二洗;
4.4 冰箱、保鲜柜按规定分类存放,不得生熟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4.5 鱼类加工应去鳞、去腮和内脏,清洗干净;
4.6 食品加工,调味要按规定在操作台上操作,盛盆不得放在地上;
4.7 加工好准备出售的熟食品器具不准落地、应加盖,做好防蝇工作,不准和未加工食品、半成品摆放在一起;
4.8 剩余食品应分类盛装,并专柜存放,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必须进行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
4.9 严禁出售变质变味的食品,如学生投诉饭菜变味则按饭菜价格十倍赔偿给用餐学生,造成后果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学校严格
执行合同约定。
4.10 食堂每餐出售的食品应按类型做好留样,以备查验。留样品种早餐、中餐和晚餐必须留全留足,每个品种写明留样时间,并做好留样记录。食品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每品种留样100克。
第五条 食品采购与储存监管细则
5.1 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原材料采购关,大宗食品原材料(米、面、油、肉、冻制品、干货、调味品、豆制品)必须定点采购。米、面、油、肉供应企业尽量在湖南省教育后勤协会后勤生活物资采购准入企业中采购,原材料供应企业和经销商必须提供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并签订供应协议;
5.2 农副产品和干货必须在固定的合法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处采购,并索取票据和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如检查发现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厂家,食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无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提供的票据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一律查扣销毁;
5.3 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对每批次食品原材料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检查发现没有按规范索证索票,对当批次原材料作为不合格产品,查封处理;
5.4 采购活禽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卫生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检查发现没有按规范索证索票,将作为不合格的禽类查封处理;
5.5 食堂严禁购进、出售病死猪肉和病死活禽肉,如检查发现或有人举报,经调查核实,没造成后果的,处罚款50000元,并查封、销毁不合格产品,学校有权利终止合同。造成后果的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5.6 禁止采购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污染的物质;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如检查发现或有人举报,经调查核实,没造成后果的,处罚款50000元,并查封、销毁不合格产品,学校有权利终止合同。造成后果的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5.7 采购回来的食品原材料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入库、出库登记制度,杜绝不合格食品原材料进入食堂,并且按规范要求做好台账;
5.8 食品原材料储存时,主食、副食品要做到离地、离墙,按规范要求分区域分货架摆放整齐,并在原材料相对应的摆放区域贴好标识标牌,注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做到先进先用,保证食品原料不变质;
5.9 主食、食油购进,每批应留样品,以备检验,每种留样不少于200克。主食购进应做好计划,防止霉变;
5.10 不得采购腐烂变质青菜和发芽马铃薯,要在固定经营单位或种植基地采购蔬菜,防止带有农药蔬菜进入食堂,青菜每批应进行农药检测;
5.11 熟食品不准从外面采购,必须由本食堂自己加工制作。
第六条 饮食从业人员卫生监管细则
6.1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2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进行体检一次,凡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准继续从事饮食工作;
6.3 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解聘;
6.4 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5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上班前洗手,便后洗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出售食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6.6 食堂从业人员上班期间不准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项链、手表等饰品;
6.7 食堂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留长头发,工作服、工作帽要整洁卫生;
6.8 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在厨房内洗衣服、洗澡和从事有影响饮食卫生的活动;
6.9 食堂从业人员在加工食品或出售食品时不得抽烟嚼槟榔;
6.10 食堂从业人员上班实行二次更衣制度,加工食品时穿加工专用工作服,出售食品时穿出售食品专用工作服。
第七条 服务态度,饮食质量监管细则
7.1 对每天收集到师生反映的意见,要及时答复,并及时进行整改;
7.2 开餐时,食堂员工说话要文明,态度要和气,不得戏弄学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立即辞退当事人;
7.3 食堂员工不得与学生吵架,更不得与学生打架,打伤学生的赔偿医药费,情节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处理,该食堂以服务质量不合格处理,并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7.4 出售的饭菜里发现有蟑螂,苍蝇的,无条件更换学生需要
的饭菜,食堂负责人当面向学生道歉,按有问题饭菜价值的3--10倍赔偿用餐学生;
7.5 出售饭菜应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佩戴工号牌上岗;
7.6 因饭菜质量问题引起学生向学校投诉,经查属实的,食堂必须马上进行整改,整改无明显改善将收回经营权;
7.7 因饭菜质量问题引起学生不满而闹事的,报请学校终止托管合同;
7.8 因食物不干净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该食堂的托管经营权,移交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中毒学生和学校的一切损失,扣缴全部保证金和财产押金。
9.食堂月度考核细则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检查评分标准 | 扣分说明 |
卫生 | 操作间卫生 | 22分 | 1、锅台、地面、案台、墙壁干净无油污,保持水池干净(2分) | |
2、机械设备厨房用具用后及时清洗,保持干净(2分) | ||||
3、保洁柜、工作台、冰箱按食物类型分类分层摆放到位(2位) | ||||
4、餐后必须及时清理饭车、饭盒,保持干净卫生,消毒(2分) | ||||
5、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完好(2分) | ||||
6、操作间内所有下水道必须畅通(2分) | ||||
7、冰箱生熟分开,定期除霜,标志明显(2分) | ||||
8、锅台、调料盆干净,无杂物(2分) | ||||
9、所有毛菜需整理干净,无杂物烂叶上摆放整齐(2分) | ||||
10、垃圾桶外部清洁并及时清运(2分) | ||||
11、操作间内不能存放私人用品(2分) | ||||
个人卫生 | 12分 | 1、员工上班时着工作服,衣帽围裙穿戴整洁(4分) | ||
2、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有健康证,佩带工号牌(2分) | ||||
3、不得在操作间吸烟(4分) | ||||
4、工作人员需戴口罩和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接触食品(2分) | ||||
食品卫生 | 19分 | 1、过期变质食品、三无产品(4分) | ||
2、蔬菜清洗干净(4分) | ||||
3、食物里有异物(4分) | ||||
4、食品原料随意乱放,叠放,不上货架(2分) | ||||
5、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浸泡,有无记录(5分) | ||||
仓库卫生 | 14分 | 1、库房卫生整洁,有防鼠设施(2分) | ||
2、米、面放置离墙离地面(2分) | ||||
3、副食类食品按类分开,上架摆放(2分) | ||||
4、所有食品须有标签,且无过期食品(2分) |
5、保证账、物、卡相符(2分) | ||||
6、所进货物必须进入台账(2分) | ||||
伙食质量 | 10分 | 1、主食的大小、份量、质量符合定量标准(2分) | ||
2、饭菜荤素、配料须符合标准(2分) | ||||
3、饭菜色泽正常无杂物、泥沙、异味等(2分) | ||||
4、饭菜无夹生、不熟情况(2分) | ||||
5、剩饭菜应妥善保存在冰箱或三防柜中,再次出售时,一定要彻底加热,降价出售,严禁与新品菜混合出售(2分) | ||||
劳动纪律与按安全 | 12分 | 1、食堂责任人须每天坚持在岗,有事须向校方食堂管理部门请假(1分) | ||
2、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无争吵、打架、赌博现象(4分) | ||||
3、无事故或事故苗头发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1分) | ||||
4、服从校方食堂管理部门管理,办理二证(身份证、健康证)(2分) | ||||
5、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无请假缺席现象(2分) | ||||
6、服从学校统一安排,配合学校做好各项上级部门检查工作(2分) | ||||
服务质量 | 11分 | 1、食堂从业人员语言文明,讲话和气、态度和蔼,与用餐者无争吵(4分) | ||
2、学生满意率高,学生调查及网上无突出和影响巨大的意见(2分) | ||||
3、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和学生伙管会例行检查,态度和气(4分) | ||||
4、对学生的投诉能及时答复解决(4分) |
说明:
1、学生伙管会每周对各食堂进行一次不定期食品安全卫生检查;
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每天对各食堂进行考核;
3、评分标准:食堂月度考评为百分制(学生伙管会检查考核为总分的30%,校方食堂管理部门考核为总分的70%),学生伙管会每月4次考评的平均分加上食堂管理人员日考评,每月考评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合格;
4、考核优秀的食堂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食堂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
5、发现过期变质食品、三无产品,食品卫生该项19分为零分。
十、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年对新入校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二、每学期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根据季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
三、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继续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组织落实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后勤处长为副组长,组员由校医组成),做到各负其责,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对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了解。
1、通过板报、讲座、广播、班会、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2、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由专人担任教学工作,有教案、有考核。
四、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五、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大脑的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六、学校和各班要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学生人人讲卫生。
七、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发现学生有病及时让学生到医疗机构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在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十一、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二级学院书记为学各二级学院疫情总责任人,各班主任老师为疫情第一排查人,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确定为信息员,是疫情报告人。
2.严格按照晨检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晨检工作,各班生活委员本班每个学生应仔细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3、各班生活委员在晨检时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在学生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以上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
4.班主任应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本二级学院疫情报告人;
5.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及时报告给学校卫生所疫情报告人。
6.疫情报告人如发现在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疫情报告人应告知校长,并在第一时间向疾控中心和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经确诊为传染病例后,按规定做好校的消毒工作。
十二、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传染病是由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生物病原体,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后引起发病。因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造成流行,做好管理不仅对保证学生身体健康、促进生长发育、完成学习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控制社会上传染病流行的重要环节。学校领导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预防保健协调组织,明确校长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预防保健工作并有疫情报告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老鼠和蚊、蝇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动物对人体的危害。
二、有计划地改造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加强饮用水卫生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全学校传染病监控与疫情报告制度,晨检报告时间:每天15:00点前报卫生所,发现有疑似传染病及时报告给学校卫生所,学校疫情报告人逐级做好疫情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对校内发生的结核病例实行专项管理。
1、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查体或DR发现的结核病可疑病例,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2、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要求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进行排查。
3、对已确诊的校内结核病患者进行严格管理。对确诊患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院的相关要求,实行休学隔离治疗,建立相关档案,追踪后续治疗进度,治疗后需凭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4、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进行的筛查及追踪,完善相关记录。
5、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定期对校园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发生疫情的班级及寝室进行终末消毒工作(包括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浸泡及紫外线等照射消毒等)。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环境空气流通,减少疾病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严格执行传染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相关规定: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持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复课证明,并交由卫生所工作人员查验无误后,方可进班复课。
六、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学校网站、宣传窗、健康教育课、班会、板报、广播等途经,对学生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预防传染病的相应知识和要求,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七、根据季节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工作,以控制疫苗相关疾病在学校的流行。当有疫情发生时,易感人群、密切接触者可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接种。
十三、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预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現根据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制度要求,开展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二、成立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小组,指定校医担任学校疫情报告人,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为成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三、疫情报告工作组工作职责
l、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本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3、疫情报告人负责本校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4、协助医疗单位对本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疾控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对本校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四、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程序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监测制度。学校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进行记录。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各班级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各二级学院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QQ等)向属地疾控部门报告。